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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桥头火锅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8678号
案件名称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桥头火锅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桥头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8678号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夏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桥头火锅店,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经营者:吴兆明。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若怡,女。

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桥头火锅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2021年7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桥头火锅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胡琛罡审判员  王 潇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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