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36号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公司编号:CHE-462.915.583。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维尔莫特,经理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庆森,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庆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