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333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奕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河,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期间以与李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 莉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