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98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624580927549M。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汾上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0L7RUU47。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临汾上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其预交1050元,多交的9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