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20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系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安泰日杂经销部,经营场所沈阳市铁**北一中路**(国际服装纺织城)。
经营者:侯兴明,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被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铁**北二中路**/div>法定代表人:赵建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云,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铁**北一中路**div>法定代表人:赵建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云,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安泰日杂经销部、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