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853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雪岗路1067号城市山海云汇D栋后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威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28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义萍。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事件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威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大事件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