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7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中意,男,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从中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