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92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尝香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
法定代表人:屈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宜昌市尝香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