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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本忠百货店、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终8086号
案件名称平度市本忠百货店、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度市本忠百货店;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8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本忠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贸易城三区104号(原8区67号)。

经营者:官本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帅,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度市本忠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度市本忠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度市本忠百货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度市本忠百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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