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68号原告:佛山市优坐家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政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
被告:佛山市美连丰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原告佛山市优坐家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泉琪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美连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优坐家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被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被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佛山市优坐家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优坐家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佛山市优坐家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优坐家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优坐家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