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876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文彬,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静海区爱尚一品餐饮馆经营者,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才文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