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893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海亿家用电器经销部,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跃进小区(府前南街东240米)。
经营者:李彩。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海亿家用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