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201号原告:沈阳芭嘉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3号(1-14-5)。
法定代表人:姜帅。
被告:河北德拉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镇杜权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汀。
原告沈阳芭嘉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拉诺日化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沈阳芭嘉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芭嘉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芭嘉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沈阳芭嘉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