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5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积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积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新许路广汇君悦城C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梦瑜。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积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