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3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风然,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裕达印刷厂门面)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风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