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灵山兴桂渔业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佛子镇灵东水库养殖基地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MA5L0DH410。
法定代表人:蓝娇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兴俊,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恒,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寿,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敏,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灵山兴桂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7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兴桂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兴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灵山兴桂渔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广西灵山兴桂渔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广西灵山兴桂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