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258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二用,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腾峰,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二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祝紫馨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