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336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书丽,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书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