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5273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7541660XC。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临沂汽车客运总站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李某某。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临沂汽车客运总站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