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70号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北二街**。
法定代表人:邹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仁堂大药房,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莲社北路**信华商贸城**楼店面。
投资人:徐丽钦。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仁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宏英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慧玲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70号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北二街**法定代表人:邹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仁堂大药房,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莲社北路**信华商贸城**楼店面。
投资人:徐丽钦。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仁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