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11知民初10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经营场所: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北大街九洲国际博览城3号楼131商铺。
经营者:谢顺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以下简称美誉瓷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和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的经营者谢顺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20年9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河北省衡水市的“罗浮宫陶瓷”店铺内售标注“潜水艇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洁具产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晓“潜水艇”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仍然销售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辩称,我们不是生产企业,主营瓷砖,我销售的地漏没有潜水艇字样,地漏也没有按潜水艇地漏的价格销售,不存在知假卖假。
潜水艇地漏没有外观专利,如果有,请原告出示一下,我们不存在侵权,我销售的地漏只是零星销售,不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一、(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0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9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核定的商品包含地漏等,现在有效期内;
证据五、原告关联公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原告可以享有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前拥有“潜水艇”系列商标时的权益,有权针对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第二组证据,证明“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证明“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36-38页)证据七、(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该证据内附有:1.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
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
4.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5.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证据八、(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14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该证据内附有:1.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和“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委员会颁发的“副会长单位”证书;
3.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19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4.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20十大卫浴品牌”证书;
5.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地漏标杆企业”证书。
证据九、(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5号公证书,内附有原告在全国多地的投放广告合同,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也进一步证明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也证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为了打造“潜水艇”品牌花费了巨额费用;
证据十、(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内附有广告监测公司对原告投放的“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2020)鲁聊城鲁西民证字第5672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当庭提交),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经拆封、核对,该地漏是从我店里买的,对第一组证据今天刚看到,以前不知道,没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没有异议,今天没有新证据提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柏瑞润兴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卫生洁具、五金商品等。
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柏瑞润兴公司。
经商标所有权人多年经营,“潜水艇”系列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0年11月20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20)鲁聊城鲁西民证字第5672号公证书。
据记载:公证人员与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峰于2020年9月18日来到河北省衡水市的“罗浮宫陶瓷”店铺,梁国峰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盒标有“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两个。
梁国峰使用微信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谢顺起”名片一张及《销货清单》一张,并对微信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公证员助理刘金鑫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梁国峰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梁国峰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梁国峰保管。
经当庭查验,实物封存完整,本院组织对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公证封存实物进行了拆封。
打开封存外包装后,内有2个相同的包装盒,正上方标注有“”图案,中间有“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
包装盒颜色为上红下黑,盒子最上方中间位置有比较粗的黄线。
打开2个包装盒内均有一黄色布包装袋,打开黄色内包装袋后,均有一地漏,地漏中间颜色为上红下黄的商标贴,地漏左上方印有“”图案。
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系登记成立于2016年11月11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谢顺起,经营范围包括瓷砖、水暖管件、五金等。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系涉案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第638038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柏瑞润兴公司的购买过程全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可以确认被控侵权商品系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多处标注有“"标识,包装盒顶部突出标注有“潜水艇”字样,上述标注方式明显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同时,“潜水艇”字样完整包含了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的主体部分和第15192947号“潜水艇”整体,且字体、读音完全相同,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各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相对于各商标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二者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
美誉瓷砖商行作为从事水暖管件的专业销售商,未尽审查义务,未经原告公司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鉴于柏瑞润兴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其经营地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衡水市桃城区美誉瓷砖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足额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否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