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36号原告:陈望挺,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锡晴,男,1992年6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陈望挺与被告胡锡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望挺于2020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望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望挺负担。
审 判 长 黎淑兰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