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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商丘盛月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6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商丘盛月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商丘盛月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6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盛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办事处平原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9FUC2J1T。

法定代表人:袁亚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盛月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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