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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徐国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知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何军、徐国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军;徐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13号原告:何军,男,汉族,1985年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林,男,汉族,1968年生,住江西省铅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键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何军诉被告徐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何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何军负担,退回何军500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岚书 记 员  李盼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13号原告:何军,男,汉族,1985年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林,男,汉族,1968年生,住江西省铅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键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何军诉被告徐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何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何军负担,退回何军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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