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147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某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经营者:郭某。
原告某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