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45号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未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秀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振。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秀颖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