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老炒坊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薛文涛,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香君,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方晓娟,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韦纲,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新疆老炒坊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薛文涛、陈香君、方晓娟因与被上诉人陈韦纲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0)新23知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文涛、陈香君、方晓娟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文涛、陈香君、方晓娟系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文涛、陈香君、方晓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薛文涛、陈香君、方晓娟已预交),退还薛文涛、陈香君、方晓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