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18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垣县轻松购超市经营者:柳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郭星辰,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轻松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