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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5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二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508号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华,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公司)与被告李二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李二华未经原告许可,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寻梦公司为被告李二华的侵权行为起到帮助作用且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构成共同侵权。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李二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商标权侵权纠纷,应优先适用关于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徐汇区并非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且被告李二华的住所地是河北省沧州市。

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长宁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故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二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二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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