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96知民初28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鹏,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雄,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