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5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明锋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
经营者:王霞。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明锋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