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451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娟,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3万元。
同年9月16日,原告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