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82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AUNXH。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时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厦A栋二层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5KE7Q1D。
法定代表人:王养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上饶市时飞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海平审判员 胡志勇审判员 戴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巢钰婷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82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AUNXH。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时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厦A栋二层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5KE7Q1D。
法定代表人:王养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上饶市时飞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