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刘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3815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刘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刘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815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冲,男,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