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81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阳西部文化书城,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经营者:刘爱兵,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阳西部文化书城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