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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鸿凯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676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鸿凯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鸿凯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6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子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鸿凯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发地市场。

经营者:洪国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鸿凯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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