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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网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6253号
案件名称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网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网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6253号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网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缪松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网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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