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36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七元—湖南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注册号430624600015781。
经营者:陈七元。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陈七元—湖南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湘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