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62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大市场。
经营者:曹建章。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