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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知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62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大市场。

经营者:曹建章。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曹建章—汨罗市大市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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