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810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被告:市北区君辉达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化路38号甲君辉达超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君辉达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