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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0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65号原告:程龙,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1号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5MA4KQPC419。

经营者:程龙。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75号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2MA385YYH5U。

经营者:夏勇。

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负担。

审 判 长 黄玲玲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占 乔书 记 员 徐彦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65号原告:程龙,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1号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5MA4KQPC419。

经营者:程龙。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75号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2MA385YYH5U。

经营者:夏勇。

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薇拉婚纱摄影赣东大道店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程龙、武汉市汉阳区薇拉摄影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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