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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艳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588号
案件名称李素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艳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素娟;李艳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588号原告:李素娟,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波,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素娟与被告李艳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以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素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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