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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瑞典隆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知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瑞典隆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瑞典隆服饰有限公司;周牛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330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市瑞典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国庆北路53号北湖家园二期7栋505室。

法定代表人:周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牛军,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瑞典隆服饰有限公司、周牛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史高阳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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