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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梁菁菁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1231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梁菁菁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梁菁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1231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菁菁,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U。

法定代表人:王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该公司职员。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菁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菁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菁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菁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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