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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14473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47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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