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688号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然仁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苗再旺。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然仁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