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4535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依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棚。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2021年9月26日,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倪红霞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