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793号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7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7层7006号。
法定代表人:晏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洛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鑫强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特立西路26号长丰星城6栋109。
经营者:陈兵,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鑫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经营者陈兵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