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02号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颜爱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花,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