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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如家公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71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如家公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如家公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71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人:胡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李雨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如家公寓,经营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七里坪工区。

经营者:李漾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建中,邵阳市双清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如家公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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